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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平台普法:空难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发布时间 : 2024-02-27 22:21:20

  欧宝平台新闻背景:3月21日14时38分许,东方航空公司MU5735航班执行昆明-广州任务时,在广西梧州市上空失联并坠毁。机上载有乘客123人、机组人员9人。

  空难已经发生,逝者安息,生者坚强。事故后续处理如何正确选择法律和明确赔偿标准,梳理供参考:

  国内航空运输,主要适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民用航空法》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国际航空运输,主要适用《民用航空法》和国际公约或条约,并且国际公约优先适用。我国加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并且已于2005年7月31日起对我国生效,因此在调整国际航空运输中,我国将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仅在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形下,承运人才能免责。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006《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航空运输实行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简评:上述赔偿标准不仅远低于国际航空运输赔偿标准,而且也远低于国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制定年限久远,早已经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强烈建议国内航空运输赔偿标准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接轨,不搞双轨制。

  一、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承运人承认托运行李已经遗失,或者托运行李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二十一日后仍未到达的,旅客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一、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二、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每名旅客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

  一、在人员运输中因第十九条所指延误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4,150特别提款权为限。

  二、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乘客的人身意外保险独立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五条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并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后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偿,这种赔偿属于旅客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航空承运人仍应按照本规定在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欧宝平台,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种是自然因素,比如恶劣天气、电磁波干扰(如手机、笔记本电脑、游戏机时也会辐射电磁波,因此这些设备也不能在飞机上使用。

  第二种是人为原因,最常见的是飞行员操纵失误(伊春空难)、地勤人员检修错误、飞行员/地勤人员通信错误、飞机相撞等。

  非诉途径就是和涉事航空公司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对事故原因和赔偿金额无异议达成协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管辖法院就包括:

  (1)机上乘客:《民法典》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乘客本人及遇难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赔偿权利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地面第三人: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1)航空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航空公司失事导致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飞机失事,航空公司应对乘客的人身伤亡及行李财物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2)保险公司:如果乘客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3)飞机制造商:根据民法典、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飞机制造商作为飞机的生产者,承担着严格的法定责任,即无论飞机制造商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1)机上人员:《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2)地面人员:《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受害旅客的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存在着特殊情感关系,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蒙特利尔公约》对我国于2005年正式生效,根据规定,其对于国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双梯度责任制”,在第一梯度范围内适用无过错责任制,不管旅客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13000特别提款权(该提款权并不是恒定的一笔金额,每5年会修订一次),不得免除或者限制责任。在第二梯度范围内,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以下情形则可以免责: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期徒刑。

  触犯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是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航空公司的赔偿是法定的,尽管目前的法定赔偿额是40万,但实际赔付一般会高于40万。2、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需要旅客购买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险,才能获得。3、工伤保险赔偿,需要旅客所受伤害构成工伤,才能获得。4、人寿保险赔偿,需要旅客购买了人寿保险并是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才能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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