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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3-07-10 11:28:46

  欧宝平台国内货物运输 培训教材 2008年7月航协配发 国内货运运输业务 1.、定义和名词解释 除国家法律、政府规定 和命令另有规定外,本手册中的相关定义和名词解释如下: 1.1保管费 指由于托运人或 收货人的原因,致使货物在承运人的仓库内存放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限而产生的仓储费用。 1.2包机人 指与承运人签订包机运输合同,并根据该合同包用承运人的飞机运送货物的人。 1.3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差错 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的责任给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带来的不便或损失的事件。 1.5超限货物 指回体积、重量超过规定限制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特殊人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货物。如:体积或重量超限的单件货物、飞机发动机、车辆、大型机器等。 1.6承运人 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它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1.7代理人 指经承运人授权,代表承运人从事与的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或者组织。 1.8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简称 国际航协,英文缩写为IATA) 指世界各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政府的国际组织。英文全称是“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1.9 国际航线 指始发站、约定的经停站和目的站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线 国际运输 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11国内航线 指始发站、约定的经停站和目的站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线 国内运输 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其出发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迠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13航班 指飞机在规定的航线上,使用规定的机型,按规定的日期、时刻进行运输生产飞行。 1.14航班号 指按照一定规则给每一个航班确定的编号. 1.15活体动物 凡是有生命力且能运动的生物(微生物除外)通称为动物。活体动物包括两栖动物、鸟类、甲壳类动物、鱼、无脊椎动物、哺乳类动物等。 1.16航线 飞机从某一机场飞往另一机场所遵循的空间通道。 1.17航空货运单 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 1.18货物 指除邮件和凭“客票及行李票”托运的行李外,已经或将要飞机运输的除禁运物品外的任何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1.19货物包装 指为在运输过程中保护货物,方便储运,按一定技术方法要设计作的、盛装货物的容器或材料。 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 指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发现货物包装破损、内物短少、变质、污染、受潮等不正常情况而填写的书面文件,承运人内部或承运人之间调查不正常运输原因,确定责任的证据。 1.21货物禁运 指承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在任一航线或航段对前往或来自任一区域或点的某类货物或全部货物实施禁止运输。 1.22货物交付前 指从货物收运后至收货人在货运单上签字接收货物时止,货物处在承运人管辖时间。 货物交付后 指从收货人在航空货运单上签字接收货物时起,货物已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 货物收运前 指托运人开始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至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在航空货运单上签字,此段时间为货物收运前。 物收运后 指航空货运单已经填制完毕,且经过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签字,货物由承运人掌控,在此以后的时间货物收运后。 物托运书 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运单的凭据。 货物运价 指单位重量的货物自始发站机场至目的站机场之间的航空运输价格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或者同一城市两个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体格。 货物运费 指一票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航空运费、声明价值附加费、其它费用等。 货物运输事故记录 指交付货物时,发现货物包装破损、内物减少、变质、污染、受损等情况,收货人提出异议,由承运人填定并经收货人认可的,详细记录货物真实状态的书面文件。 集装设备 指在飞机上使用的装载货物、邮件和行李的专用设施包括类型的集装板、集装箱及其附属设备。 卡车航班 指承运人在符合规定的限制条件下,按照正常航班的工作程序,使用陆路运输航空货物至目的站,是航空运输的组成部分。 联程运输 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凭一份货物运输合同一个或一个以上衔接点运输货物。 1.33赔偿责任解除书(简称责任解除书) 是由索赔人签署的,其同意接受承运人的赔偿并解除承运人及其代理人、雇员以及其它相关利益方就货物损失所应担责任的书面文件。也是索赔人得到合理赔偿后不再就此运输纠纷提起法律诉讼的书面声明。 1.34日 指日历日 1.35声明价值 指托运人向承运人特别声明的其所托运的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价值。 声明价值附加费 指托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时按规定向承运人支付的专项费用。 收货人 指其名称出现在货运单收货人栏内,作为承运人货物交付方的人。 损失 指在运输过程中或在承运人提供的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其它服务时发生的货物毁灭、损失、损坏等。 特种货物 指在收运、储运、保管、运输及交付过程中因货物本身的性质、价值等条件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 托运人 指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外交信袋 指各国政府与本国驻外使领錧、政府驻外办事处和联合国下属组织之间作为货物托运的,使用专用包装袋盛装公务文件。 危险物品 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环境造成损害物品或物质称为危险物品。 鲜活易腐货物 指在一般运输条件下,因气候、温度、温度、气压的变化或运输时间等原因,原有口质容易损失的物品。(报纸) 押运货物 指根据货物的性质或价值,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专门照料,监护的货物。 一票货物 指凭一份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运往一个目的地交付给一个收货人的一件或者多件货物。 邮件 指由邮政部门交给承运人运输的邮件,此类邮件包括信件、印刷品、邮包、报刊等。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或离退休干部证明、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等。 运费预付 指由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支付货物的航空运费、声明价值附加以及其它费用。 运费到付 指由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支付货物的航空、声明价值附加费以及其它费用。 中转舱单(TRM) 是承运人将货物转交给其它承运人运输时填写的书面文件,经接收方承运人签收后作为承运人之间运输货物和财务结算的凭证之一,也是判明货物损失和延误责任的重要依据。 中转运输 由一个航班将货物运到一点,再由另一般班继续运输。 货物收运 一般规定 托运人证件、货物的查验 收运货物应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收运政府限运输以及需要公安、工商、动植物检疫等政府有关部门许可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提供上述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收运货物时应认真检查货物包装主,清点货物件数,凡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应请托运人改进, 收运货物时应该对货物品名,对托运的货物有疑问时,应核查运输文件并会同托运人检查货物。对不能确定品名性质的货物应暂停收运。 所有托运的货物必须经过计重获取货物的毛重;经过丈量货物的包装尺寸获取货物的体积。 托运人不得谎报品名或者在货物内夹带限制运输或禁止运输的货物。 货物收运限制 2.1.2.1凡是国家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 (1)我国政府明令禁止运输的物品有: A菌种类:鼠疫毒菌、霍乱毒菌、马脑脊髓炎病毒和鹦鹉病毒等。 B带有传染性的物品如:旱獭及其肉、皮/内脏、脂肪以及旱獭制品等。 C水银、以水银填充的仪器仪表等 D虎骨、犀牛角及其制成品。 (2)禁止运输物品还包括承运人规定不予承运的物品。禁止在国内航班上运输的物品有: A民航总局规定的国内航班上不承运的危险物品; B化肥当中的硝酸铵、氯酸钾。 凡是国家法律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 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才能收运。 货物的重量、包装、包装尺寸和货物标记均应符合规定。 货物不致危害飞机、人员、财产的安全,不致烦扰旅客。 货物的储运要求不能超出航空公司的储运条件。 酒精类饮料的运输限制 酒精含量小于24%的酒类饮料产,可以按普货运输。 酒精含量在24%-70%之间的酒类饮料,每一容器不超过500ml时,每一包装件不超过12000ml,可以作为普货运输。 酒精含量在24%-70%之间的酒类饮料,每一容器酒类饮料超过500ml时,按危险物品处理。 酒精含量超过70%的酒类饮料必须按危险物品处理。 对酒类饮料的包装要求为 A内包装为塑料桶、金属罐或听装的,可以使用纸箱作为外包装。 B内包装为玻璃瓶或瓷瓶的,瓶与瓶之间应有间隔材料,包装内应有吸水材料。使用原包装作为货物外包装时,外包装上应粘贴“易碎”和“向上“标签。 货物重量和包装尺寸限制 宽体飞机,可以根据航线机型的装载能力、货舱舱门尺寸和可装货物长度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尺寸和重量。 非宽体飞机及宽体飞机散货舱装载货物,单件重量一般不超过150kg。国际国内联程运输的货物,特殊情况下急运的货物,经瓴导批准,并经中转站同意,在确保人员、飞机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装机站可以在波音757、空客319/320型飞机上装载单件货物重量超过150kg,但不超过250kg的货物。 货物的尺寸不得超航线机型的货舱所允许的装载的最大尺寸。 货物包装的最小尺为30CM*20CM*10CM,低于此数据的货物,应请托运人加大包装。 对于一般文件、信函、零星托运的新闻录像带、光碟、医用X光片等,应要求托运人使用纸箱或木箱作为的货物外包装,使用其它材料作为外包装的,包装强度必须能够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因积压而损坏。使用布质口袋或网袋作为外包装的,应有内包装。 带有电源的的电器、玩具、工具等,应将电源独立包装,不能分开包装的应采取措施防止开关在储运过程中被意外开启。使用干电池作为电源的警惕、电筒、玩具、电钻等物品,必须将干电池取出或将电池正负极倒放。 货物禁运 货物禁运通告的发布与取消 收到禁运通告的各有关单位立即书面形式通知航站,承运人和代理人。 货物禁运的发布 确定货物禁运的内容和范围后,承运人应以书面或电报形式发布货物禁运通告,通知各相关承运人及航站。 国际航协货物禁运通告的标准格式如下: FMB CA-001 10JUL0001/01SEP0001 COM/ALLLIVEANIMAILS RTS/ALLALRCRAFT JST/HOTDAYSRESTRICTIONTHEREROREAVOIDINGAVI FROMDEATH ATH/08JUL/PEK/LI 2.1.4.3货物禁运的生效时间 生效时间以货物禁运通告中发布的时间为准。从该通告发布生效之日起,任何相关承运人不得接收通告中禁运的货物。 货物禁运的取消 (1)发布货物禁运通知时应说明禁运的超始和结束时间。 (2)在禁运通告中未发布禁运结束时间的,应另行发布取消禁运通告。取消禁运通告的标准格式如下: FMX CA-002 COM/ALLLIVEANIMAILS RTS/ALLDOMESTICROUTES OLD/ALLFLTS NEW/ALLFLTS ATH/31AUG/PEK/LI 货物安检 根据民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的规定,所有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 经过安检仪器检查合格的货物方可收运。 对无法经过安检仪器检查的货物,可以实行开箱检查。 托运空要求免检的货物、既无法通过安检仪器检查,又不能开箱检查的超大超重货物,应要求托运人提供关于货物符合航空安全规定的保函。保函应是民航总局或当地机场分安部门出具的同意货物免检或运输的证明文件。货物托运后,保函由收运站留存备查。 既无法通过安检仪器检查,又不能开箱检查,托运人又无法出具保函的货物,必须在仓库存放24小时以后方可运输。货物的入时间作为计算存放24小时的起始时间。 对有疑问的货物,应实施进一步检查或检测。对确认有问题的货物或始终不能确定性质的货物应拒绝收运。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已经办妥安检手续,托运人临时将货物提出仓库的,再次入库时必须重新安检。 货物包装 一般要求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航空运输要求采取包装方法和包装材料包装货物。 货物包装应坚固、完好、在运输过程中能防止内物受损、漏出或散失;防止因码放、磨擦、震荡或因气压、气温变化而引起货物损坏或变质防止伤害操作人员或污损飞机、地面设备及其它物品。 包装除应适合货物性质、状态、和重量外。还要便于搬运、装卸和码放,包装表面不能有突出的钉、钩、刺包装要整洁、干燥、没有异味和油渍。 不同种类的特种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货物特性和安全要求。 使用木屑、纸屑作为衬垫材料货物,包装必须严密,衬垫物不能泄露。 除纸袋包装的文件、资料类货物外,所有的货物包装外都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带捆扎。捆扎的包装带必须能够承受本件货物的全部重量,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散开。 严禁使用稻草制品、动物产品或泥土制品作为包装及捆扎材料,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用草绳捆扎货物。 应当使用包装带捆扎货物,所用的包装带应能承受本件货物的全部重量,保证提起货物时不致断开。 由多个包装件组成的集成包装件,必须保证在运输过中各个单独的包装件不会分离。 如果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应要求托运人改进或重量包装。 部份货物的特殊包装要求 液体货物,容器内部必须留有5-10%的空隙,封盖必须严密,不得溢漏。 用玻璃容器盛装的液体,每一容器的容量不得超过500ml.单件货物毛重不超过25KG箱内应使用衬垫和吸附材料填实,防止晃动或液体渗出。盛装液体的包装必须能承受因高度变化而立生的压力和温度变化。 水产品,必须根据货物种类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包装方式。 粉状货物 用袋盛装的,最外层应使用塑料涂膜纺织袋作为外包装,保证粉末不能漏出,单件货物毛重不得超过25KG; 用硬纸桶、木桶、胶合板桶盛装的,要求桶身完好,接缝严密,桶盖密封,桶箍坚固结实,单件货物毛重不得超过50KG。 用玻璃瓶盛装的,每瓶内装物的重量不超过1KG,用铁制或木制材料作外包装,箱内用衬垫材料填实,单件货物毛重不得超过25KG。 2.2.2.3精密易损、质脆易碎货物。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包括: (1)多层次包装:即货物-衬垫材料-内包装-衬垫材料-外包装。 (2)悬吊式包装:即用几根弹簧或绳索,从箱内各个方面把货物悬置在箱子中间。 (3)防倒置包装:即底盘大、有手提把环或屋脊式箱盖的包装,不宜平放的玻璃板,风挡玻璃等必须使用此类包装。 (4)玻璃器皿的包装:应使用足够的海绵、泡沬塑料或其它的衬垫材料围裹严实,外加坚固的瓦楞纸箱或木箱,箱内物品不得晃动。 2.2.2.4裸装、不怕碰压的货物。如轮胎等可以不用包装;不易清点件数、形状不规则、外形运输设备相似或容易损坏飞机的货物,应使用绳,应使用绳、麻布包扎或外加包装。 2.2.2.5单件重量超过80KG的货物底部应有便于叉车操作的枕木或底托。 2.2.3部分包装类型的要求: 2.2.3.1纸箱,应能承受同类包装的货物码放3米或4层高的总重量是。即:当同种类的货物码放至3M或4层高时,最底下一层货物的包装不应有变形或凹陷。 2.2.3.2木箱,厚度及结构要适合货物安全的运输的需要,盛装贵重物品、精密仪器、易碎物品的木箱,不得有腐蚀、虫蛀、裂缝等缺陷。 2.2.3.3条筐、竹篓、编织紧密、整齐、牢固、不断条、不披条,外形尺寸以不超过50>50*60CM为宜,单件毛重以不得超过40KG,内装货物及衬垫材料不得漏出,并应能承受同类包装货物码放3层高的总重量。 2.2.3.4铁桶。铁皮的厚度应与内装货物的重量相对应。单件毛重35-100KG的中、小型铁桶,应使用0.6-1.0MM的铁皮单件毛重101-180KG的大型铁桶,应使用1.35-1.5MM的铁皮制作。桶的外部应装有便于搬运的把手,否则应将一个或数个固定在便于叉车操作的托盘上。 2.3货物标记 货物标决包括货标志和货物的标签,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货物包装上书写货物标志,并粘贴或拴挂货物标签。 2.3.1货物标志 2.3.1.1货物标志是由托运人书写、印刷或粘贴在货物外包装上的有关记录、操作注意事项和说明等,包括以下内容(其中(1)、(2)这必写内容): (1)货物的目的站,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线)货物的始发站,托运人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线)货物储运的注意事项,如“小心轻放”、“防湿”等大件货物的包装表面标明的“重心点”,”由此吊起”等由文字及/图案组成的操作图示。 (4)货物合同号、贸易标记、包装系列号等 (5)货物的单件毛重及/或净重。 2.3.1.2货物标志应与货运单的有关内容相一致。 2.3.1.3托运人使用旧包装,必须清除原包装上的残旧货物标志。 2.3.1.4货物包装上的标记应附着牢固,字迹、图案清晰,容易识别。 2.3.1.5托运人应在其托运的每一件货物的外包装上书写货物的标志。如果货物表面不便于书写,可写在纸张上,然后粘贴在货物外包装上。外包装无法粘贴货物,可以写在纸板、木板或布条上,再钉、拴在外包装上面。 2.3.2货物标签 货物标签包括:识别标签和、操作标签和种货物标答。 识别标签 识别标签是标明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货运单号码、件数、重量(包括本件货物重量)的标记。 识别标签有两种,分为粘贴用的软纸不干胶标签和拴挂用的硬纸标签。 特种货物标签 特种货物标签包括“活体动物标签”、“鲜活动物标签”和“险物品标签”等,其作用是要求工作人员按照货物的特性进行操作,预防事件的发生。其图形、名称、尺寸、颜色均应符合国家及国际标准。 操作标签 标明货物储运注意事项的各类标记,称为操作标签。其作用是提示工作人员按标签的要求操作,以达到安全运输的日的。操作标签的图形、名称、尺寸、颜色均应符合国家及国际标准。 操作标签包括: 向上标签 易碎物品标签: 謹防潮湿标签; “货物“标签:对于作为货物运输的行李以及其外型类似于集装设备的货物,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漏卸、丢失、应粘贴或拴挂”货物“标签。 押运货物标签 急件货物标签 其它表示货物性质或储运要求的标签。 标签的填写、粘贴和拴挂 填写 识别标签上的各项内容应与货运单一致,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粘贴和拴挂 A货物标签应由托运人粘贴(或拴挂)。承运人应协助托运人正确的粘贴(或拴挂)标签,并检查标签粘贴(或拴挂)情况,发现错、漏或位置不当时,应立即纠正。 B所有货物的标签就为粘贴(或拴挂)在与收货人姓名、地址相邻的位置。 C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清除原包装上的残旧标签。 D每件货物至少应牢固地粘贴(或拴挂)一个识别标签,如果一个包装件超过0.4M3,应在包装件上粘贴(或拴挂)2个识别标签。当一件货物需要粘贴(拴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签时,应在包装两侧对称部位粘贴(或拴挂)。 E因货物包装材料或其它原因限制,不能保证货物标签在运输过程中不会脱落时,应将货运单号吗、货物始发站、目的站写在货物的外包装上。 F包装形状特殊的货物,应根据情况将标签粘贴(或拴挂)在明显部位。 G特种货物应粘贴(或拴挂)特种货物标签。 H凡是用玻璃瓶作为内包装的货物和精密易损、质脆易碎的货物,必须粘贴(或拴挂)易碎物品标签,谨防潮湿或者向上标签。 I含有液体的货物包装上必须粘贴向上标签。 J标签应粘贴(或拴挂)在货物的侧面,不得粘贴(或拴挂)在货物的顶部或底部。 K标签不得粘贴(挂拴)在包装带上。 L在装卸、仓储保额过程中要注意保持标签的完整,遇有脱落或辨认不清的,应根据货运单及时补齐。 货物的计重 货物的重量 货物的重量分为毛重、净重、体积重量、计费重量 毛重:是指货物及其包装的重量。 净重:是指除去包装货物重量。 体积重量:是指按货物体积折算的重量。 2.4.1.4计费重量是指根据以计收货物运费的重量。 2.4.2货物毛重通过称重确定,计量单位为KG(千克),1KG以下的尾数四舍五入。贵重物品毛重的计量单位为0.1KG,计费重量为.5KGC以下按0.5KG计算。0.5KG以上进升为整数。当一票贵重物品含有多个包装件时,每个包装件应当单独计重,总重量以单件重量之和为准。 2.4.3体积重量的确定 2.4.3.1货物的体积重量按一票货物的总体积计算,每6000cm3 折合1KG。 折算方法 以cm(厘米)为单位(cm以下四舍五入),度量每件货物最长、最宽、最高部份的尺寸,计算出每件货物的体积,相加后计算出整票货物的总休积,除以6000cm3/KG,得出体积重量,体积重量以KG为单位,KG以上四舍五入。 计算公式 单件货物的体积(cm3)=货物长*宽*高(cm) 货物的体积重量(KG)= 整票货物的总体积(cm3) 6000(cm3)/kg 货物托运书 一般规定 2.5.1.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填写货物托运书(以下简称托运书),并对所填写的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线托运书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也可以使用打字机、电脑打印,或盖戳印代替书写。托运书须使用中文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能潦草,不得使用非国家规定的简化字。 托运书样式附后,见图示2-1。 一份托运书只能有一个托运人欧宝平台。 一份托运书只能有一个收货人,收货人只能是一个单位或一个人的名称,当收货人栏内同时出现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时,人名为具体收货人。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分别填写托运书: 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 目的站不同的货物; 不同收货人的货物。 托运人托运私人物品,应随附装箱清单。 托运书各栏的填写 托运书上的粗线栏由承运人填写,其它各栏托运人填写。 各栏应填写的内容 货运单号码栏:填写该票货物的货运单号码。 始发站栏:填写货物始发站机场所在城市的名称。地名应写标准中文全称,不得简写或使用英文三字代码。始发站城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场的,应该城市名称加机场名称的方法填写,例如:上海虹桥、上海浦东等。 目的站栏:填写货物的目的站机场所在城市的名称。地名应写标准中文全称,不得简写或使用英文三字代码。始发站城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场的,托运人应指定到达站机场,并在目的站名称栏内注明,例如:上海虹桥、上海浦东等。 托运人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栏:填写托运人全名,托运人姓名要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相符,地址和单位名称要详细,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要清楚、准确。 收货人姓名、地址、邮箱、电话号吗:填写收货人全名,收货人姓名要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相符,地址和单位名称要详细,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要清楚、准确。 是否属于危险物品栏:托运的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品,在相应的项下划“√“表示。 (7a))))))))))) 货物运费一般包括航空运费、声明价值附加费、地面运费、燃油附加费欧宝平台、危险品检查费、活体动物检查费、保管费等。 一般规定 除另有协议外,货物运费只能使用人民币现金、支票或信用卡支付。 货物运费应托运人再托运货物时,或由收货人在提取货物前付清。 货物运费的结算单位 航空运费的结算单位为“元”,“元”一下四舍五入。 声明价值附加值、地面运费、燃油附加值、保管费等费用的结算单位为“角”,“角”一下四舍五入。 C、货物运费总额的结算单位为“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4) 航空运费与声明价值附加费只能同时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 航空公司代收的货物保险费只能预付。 (5) 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签有另行付款协议,并由托运人交纳保证金,货物运费可以定期结账,但至少每月结算一次,记账的货运单应在相关联上加盖“记账”的戳记。 (6) 因发生紧急运输(如:抢险救灾、运送急救药品等)托运人当时支付运费确有困难时,可凭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欠据,经公司业务主管经理、运营基地、货运部经理批准,运费可以延迟支付。 (7) 货物收运后,如果货物运价和运费调整,货物运费多不退,少不补。托运人如有异议,可按货物退运办法办理。 2.7.2.2 航空运费 (1) 航空运费=货物的计费重量*使用的货物运价 (2) 在不同重量分界点的货物运价中,按实际重量计得的航空运费与按较高的重量分界点运价计得航空运费比较取其低者。即按从原则计收航空运费。 例:由北京发往广州普通货物一件,毛重为35kg.北京至广州45kg以下的运价为14.3元/公斤,北京至广州45kg以上为10.70元/公斤.计算出的运费分别为: 35*14.30=500.50元。 45*10.70=481.50元。 按照从低原则,该票货物的实收运费为481.50元。该票货物的计费重量为45kg,其他重量分界点的货物运价依次类推(即采用较高分界点重量计收航空运费时,货运单上显示的货物计费重量为此分界点重量)。 (3)最低运费 运输一票货物应收取的最低航空运费额,代号“M”。 一票普通货物的最低运费为30元人民币。 除另有约定外,一票特种货物的最低运费至少为普通货物最低运费的150%. 2.7.2.3 声明价值附加费 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价值时按规定向承运人支付的专项费用。 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算方法为: 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物毛重×20)]×0.5%。 2.7.2.4 其它费用 (1)地面费用:地面运费是指由承运人提供的机场与市区之间、同一城市两个机场之间使用 地面车辆运输货物所产生的费用。计费标准为:货物重量(kg)×地面运费费率(航空公司当前执行的地面运费费率为人民币0.02元/kg,每份运单的最低地面运费为5.00元)。 (2)退货手续费:托运人退运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支付的手续费。每一份货运单20元人民币。 (3) 活体动物收运检查费:向托运人收取的活体动物检查费用。每一份货运单最低收取50元人民币,当货物件数超过5件时,每增加一件加收10元,每份货运单最高收取100元人民币。 (4)危险品收运检查费:想托运人收取的危险品的检查、处理费用。每一份运单650元人民币。运输检查费与危险品检查费同一标准。 (5)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是指国际燃油价格不断上涨承运人采取(航空公司当前执行的燃油费附加费用。计费标准为:货物重量(kg)×燃油附加费费率(航空公司当前执行的燃油附加费费率为人民币0.20元/kg,每一份货运单的最低收费为1.00元)。 (6)保管费 A、托运人不能足额支付货物运费,而货物已经收运入库时,承运人应与托运人约定货物免费保管时限,该时限最长不超过48小时,托运人应在约定时限内付清所欠费用。超过约定时限按进港货物保管费计收标准收取保管费(见4.5.3)。运费付清前货运单各联由承运人保留,货物暂不发运。 B、如果托运人要求退运或改走其它承运人的航班,则按实际保管天数收取保管费。 2.8 货物声明价值 2.8.1 当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千克价值超过20元人民币时,可以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时,托运人需在货运单“声明价值”栏注明声明价值金额。不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在货运单“生命价值”栏内画“—”表示。办理了声明的货物,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声明价值附加值。 2.8.2 每票货物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8.3 每票货物的声明价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时的处理。 2.8.3.1 托运人分批托运,即用几份货运单托运,由此产生的费用差额由托运人承担。 2.8.3.2 经批准后的下列情况可以使用一份货运单托运。 (1)声明价值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人民币(含),由运营基地、货运部、营运部主管领带批准。 (2) 声明价值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含),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8.3.3 值的或保险价值的货物按毛重20元人民币/kg折算货物价值。 2.8.4 前(按航班离港前2小时算,在此之前为发运前)托运人要求变更声明价值按货物退运处理,原声明价值附加值附加费不退。退货发运后(由航班离港前2小时算起)。声明价值不得变更。 2.9 货物运费销售日报 2.9.1 货物运费销售日报(以下简称 销售日报)是当日运费收入的汇总记录表,是结算当日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 销售日报格式见表2-1. 2.9.2 销售日报的填写 2.9.2.1 销售日报的一式三联,由电脑自动打制。需要人工填写时,使用圆珠笔和双面复写纸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数字准确。销售日报中的各项内容,要按规定分别填写、计算。销售日报要逐行填写,不准空行。销售日报的每一页都须填写顺序页号。 2.9.2.2 按票据(货运号、收据、退款单)号码顺序填写。 2.9.2.3 现金、支票、单据与销售日报必须相符合,并在最后一份销售日报中填写款项清单。 2.9.2.4 作废票据,也应填入销售日报,在单据号码后注明“作废”字样,将作废票据的全部各联附在销售日报上,交收入结算部门。 2.9.2.5 属于预付款的,应在总额栏加“()”记号,以示转账,并在“()”后注明预付款单位。 2.9.2.6 退款时,在票据号码栏填写退款单号码和《货运单》号码。在两号码中加“/”以示区分。退款金额前加写“—”符号,并在“—”加注退款形式,支票退款应注明支票号码。 货物运费销售日报 货运单号码 收据号码 出港运费 预收款 其它 货运单费 声明价值 其他费用 备注 金额 折扣 净额 PP CC PP CC 合计 () () 总计 制表人: 收款人: 复核人: FCRM BG131/2003(29.7cm×21cm) 表2-1 销售日报格式 销售日报的处理 将销售日报连同票据的财务联、现金及支票送交收入结算部门。经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后,销售日报的一份由收运部门留存,另两份由收入结算部门留存。 使用后的各类票据存根应及时销号并妥善保管。 2.10 销售代理人收运的货物 2.10.1 基本规定 2.10.1.1 销售代理人(以下通称 代理人)应严格遵守《航空货物国内运输销售代理协议》中的各项条款,接受航空公司的检查和监督。 2.10.1.2 代理人不得收运危险物品、贵重物品、外交信袋等货物。 2.10.2 代理人交接货物前须做的工作。 2.10.2.1 按规定检查货物内容、包装、货物标记和货物标签。 2.10.2.2 按规定填开货运单并对货运单上所填各项内容的线 办妥商品检查、动植物检疫等手续。 2.10.2.4 要求24小时内运出的货物,应提前预定舱位并经过安全检查。 2.10.2.5 备齐货物运输所需的一切文件。 2.10.3 货物交接 2.10.3.1 代理人根据货运单编写货物交接单,指定专人凭此交接单与航空公司交接货运单和货物。交接时 运单、货物一次交清。 2.10.3.2 整集装器交接的货物,代理人必须按要求组装,并负责关闭集装箱门、封挂集装板网套、填写和拴挂集装器挂牌。在交接单的集装器识别代码栏内注明装载每一票货物的集装器识别代码。代理人对整集装器交接的货物的件数、重量的准确性、包装的完好性负责。 2.10.3.3 接收代理人收运的零散货物时,必须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 (1) 货运填写是否符合规定,项目是否完整。 (2) 货物件数、重量(包括大超货物、轻泡货物)是否与货运单一致。 (3) 货物包装、货物标记和货物标签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和货运单不予接收。 2.10.3.4 接收代理人整集装器交接的货物,必须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 (1) 集装器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2) 组装的货物是否符合装载规定; (3) 集装箱门是否已按规定关闭,集装板网套是否已按规定挂好、拉紧; (4) 集装器挂牌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和货运单不予接收。 (5) 交接单上注明的集装器识别码与集装器是否一致。 (6) 货运单各栏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项目是否准确、完整。 (7) 对于包舱、包板箱运输的货物,还应检查货物运价、货物运费等是否与包集装器运输合同一致,货运单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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