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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平台民航知识│国际航空运输的业务权利(Traffic Rights)

发布时间 : 2023-07-12 11:18:56

  欧宝平台原标题:民航知识│国际航空运输的业务权利(Traffic Rights)

  上一期的民航小知识我们讲到了国际航空运输谈判的十大类型,今天我们来继续讲一讲国际航空运输的业务权利(Traffic Rights)。

  业务权是一种进入市场的权利,用来表述一种商定的具体或地理说明,或在一条批准航线或航段上航空器(替代地面运输工具)可以运输的客货业务的混合说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业务权利一词在一种用法中具有与市场准入权利大致相同的含义。

  将业务权利作为具体说明加以表述的最基本方式是对个别或合并运送旅客、货物和邮件权利的说明。如果商定的权利只限于旅客,它通常都心照不宣地包括行李或旅客或信使的随身包裹,以及可以包括不作为货物托运的无人陪伴行李。同样,货物一般是指货物和快件物品;但是仅限载运货物的权利必然包括必要的押运人员,载运活的货物时尤为如此。业务权包括收费业务和某些不收费业务(当按旅客客票、货物运单或其他有关凭证时),如承运人的公司货物或公司邮件。

  以地理说明表述业务权的最基本方式是对与业务相关的各种航空自由中的一种自由的说明(前两种自由为经营自由)。

  第三种航空自由是就定期国际航班而言,一国授予另一国在第一国领土内卸下来自承运人本国业务的权利或特权(亦称第三自由权)。

  第四种航空自由是就定期国际航班而言,一国授予另一国在第一国领土内装上前往承运人本国业务的权利或特权(亦称第四自由权)。

  第五种航空自由是就定期国际航班而言,一国授予另一国在第一国领土内卸装来自或前往第三国的业务的权利或特权(亦称第五自由权)。

  由于一些国家按业务的真实始发地和目的地,即客票或货运单的始发地和目的地—在运输凭证上标明为第一点的始发地和为单程的最后点或为回程(往返程)中距始发地最远点的目的地—划分某一业务活动的种类,因此在如何将某一活动或某一部分活动归为某种自由方面产生了困难。其他一些国家划分各种自由的种类则按票联或航行区段始发地和目的地,即为任何上机点(始发点或在航途中),最初将业务装上特定航班的点的始发地和最初将业务在随后点下机的目的地(不考虑同一客票或货运单上所标明的该业务的起始和最后终结点)。

  在可能有三个承运人:A国的承运人AA、B国的承运人BB和C国的承运人CC时,如果业务活动始发于A国欧宝平台,经过航途中无论直接在B国还是在B国经停之后在B国更换班机,再结束于C国时,就可以看出按这两种方法划分自由种类的不同之处。注意:即使在每个航行区段上都使用不同的承运人,用真实始发地和目的地的方法均不会在划分自由种类中产生变化(见图1),而以票联或航行区段为始发地和目的地的方法却总会在划分自由种类中产生变化(见图2)。

  所谓的第六种航空自由是就定期国际航班而言,经过承运人自己的国家在两个其他国家之间进行流动业务的权利或特权(亦称第六自由权)。这种所谓的第六种航空自由,并不像前五种自由那样,它并未被包括在诸如“五种自由协定”那样被人普遍认可的航班协定之中。它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议题,这一议题将在本章的最后部分进行讨论。

  所谓的第七种航空自由是就定期国际航班而言,一个国家授予另一国家无需在此类经营中包括接受国领土的任何地点的情况下,在授权国领土和任何第三国之间运送业务的权利或特权,即该航班无需与前往/来自承运人本国的任何航班相连接或成为其延伸部分。

  所谓的第八种航空自由是就定期国际航班而言在一家外国承运人的国家领土内或(与所谓的第七种航空自由相关)在权利授予国领土之外始发或终止的航班上,于权利授予国领土内的两点之间运输国内运输业务的权利或特权(亦称第八自由权或“连续性国内运输”)。

  所谓的第九种航空自由是完全在授予国领土之内经营的航班上运输授予国的国内运输业务的权利或特权(亦称第九自由权或“独立”国内运输)。

  随着航空业的不断发展,后来出现了代码共享等新的概念,因此现代航空运输在我们所说的九种业务权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多新的发展,这次就不再一一给大家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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