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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平台中俄案例(246) 捷远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汉佰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 2023-09-22 12:31:38

  欧宝平台原标题:中俄案例(246) 捷远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汉佰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捷远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滨河新苑26-1-602。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汉佰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恒业八街6号院18号1至4层101。

  原告捷远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远公司)与被告北京汉佰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佰瀚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捷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文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汉佰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博、闫炳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双方从未约定“货物起飞前付款”,而且本次运输运费实际由美国客户承担,汉佰瀚公司需要在收到美国客户汇款之后,再向汉佰瀚公司支付运费。对此,捷远公司知情,双方通过报关单等证据进行了确认。

  三、战争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但是捷远公司擅自将汉佰瀚公司货物续程迈阿密的行为并未受到俄乌冲突的影响,不属于不可抗力。捷远公司应当自己承担未经汉佰瀚公司授权发货行为产生的运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2021年10月28日,汉佰瀚公司(甲方)与捷远公司(乙方)签订《货运代理协议》,约定汉佰瀚公司委托捷远公司作为订舱代理人,具体内容:1.甲方向乙方提供详实、全套有效的货运单据,并加盖有效印章,乙方按甲方的货运要求,及时安排订舱等服务,乙方负责自接收到委托的货物起至将货物装船、交付提单止,但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失、误期除外;2.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甲方逾期支付,应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应付费用的0.5%/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支付运费时间时付清。

  捷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文科与汉佰瀚公司员工万文圣(Kevin)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2月24日,万文圣:“昨天他们(美国客户)当地时间下午被退回的,说是账号不符……你得和航司那边好好说说,怎么也得拖两天”。2月25日,李文科:“那我通知不转”。3月1日,万文圣:“能查到空运到美国迈阿密那票货现在在莫斯科的状态吗”?李文科:“款到了吗”?万文圣:“还没到”。李文科:“货就在莫斯科仓库了,昨天我问来着”。3月2日,万文圣:“一定把货截住在仓库……咱们用的那个货代”?李文科:“上家我不好给你,是你要的还是谁要的”?万文圣:“你就给公司名字吧”。李文科:“捷远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李文科:“原定22号是头程,续程排在25号,航司拉下来25号不飞。因为战争不可控,所以航司起飞了。电脑显示时间是供参考的而且因为时差和国内邮件沟通,是有一定的迟缓的”。万文圣:“就是25号收到到货通知,所以客户把款退回去了”。5月17日,万文圣:“我们这边会起诉客户尾款的问题欧宝平台,诉讼费会比较高,你和公司核实下,能不能和我们共同承担在美国的这个诉讼费用……诉讼费用30多万人民币”。李文科:“我们真承担不了”。案件审理过程中,汉佰瀚公司称其尚未向美国买方提起诉讼或仲裁,考虑到诉讼成本和执行问题,尚需商议后再确定。

  本院认为,汉佰瀚公司委托捷远公司将货物运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故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该法其他有关规定。

  关于准据法的适用,本案系捷远公司与汉佰瀚公司的货物代理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案中欧宝平台,案涉《货运代理协议》未约定适用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法律。因此,本院认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当事人争议的准据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二十二条、第九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943.7元,由捷远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负担3063.7元(已交纳),北京汉佰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28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857元,由北京汉佰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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